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根据的是1997年公安部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不过,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“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,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”才构成违法,不再规定“浏览”、“查阅”淫秽物品构成违法。《办法》是规章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是法律,并且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更晚制定,根据“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”、“后法优于前法”的原则,“浏览”、“查阅”淫秽物品理应不能再认定为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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