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反驳第一个案例,纯属家人想念过世家属。胎记方面,被车撞的只有一处伤口?要是有很多伤口为何只有一处成为胎记?
反驳第二个案例,既然是近距离射杀,将凶手找出来再说!其余的都有捏造的可能性,另外,那是误杀的结论从哪儿来?
因果更不能和这事件扯上关系,将别人的不幸说成因果更是不负责任的说法。既然不知道那“因”,就直接别人不幸当成“果”真的可行吗?无法将“因”和“果”一起说清就没有所谓的因果论。
最后一点我也是可以反驳。既然如此,那些手被砍段就应该出现如手环一般的胎记,那些被处于绞刑的也是一样在颈项那儿应该有胎记。这些例子先找出来让我看看再说!